第一部分:工资支付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 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部分: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单位清偿。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部分:“恶意欠薪”入罪法律规定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1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下:

1.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第四部分:吴江欠薪入刑典型案例

2018年12月27日,吴江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职工举报,反映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经调查,该公司拖欠34名员工工资46万元,经责令整改该单位逾期拒不履行改正指令,公司负责人周某去向不明,无法联系。2019年1月18日,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7月11日,周某被刑事拘留。12月13日,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9年3月25日,吴江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农民工举报,反映包工头任某某承包汾湖某项目部分内墙粉刷劳务,失联,拖欠12名农民工劳动报酬404743元。3月28日,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任某某限期支付,任某某逾期拒不履行改正指令。4月26日,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5月15日,任某某于上海松江被捕。任某某及其家属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付清了全部欠薪,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任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欠薪入刑以来,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50多件,诸如上述案例中的周某某、任某某等人先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部分:欠薪失信黑名单及信用联动惩戒

2017年9月25日,人社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人社部、中组部、网信办、最高法、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民航局、铁总等30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2018年4月8日,吴江区政府办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

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乘车乘飞机、子女就业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六部分 维权方式方法

①窗口维权渠道  

吴江区劳动保障维权窗口             地址:吴江区开平路300号

吴江区清欠办(工程建设领域)       地址:吴江区笠泽路551号

②电话维权渠道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 12333(全省)

0512-63950050(吴江)

吴江区清欠办(工程建设领域)电话: 0512-63976754

③网上维权渠道

关注“吴江住建”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信访”登记反映(工程建设领域);

关注“吴江人社”微信公众号,通过“微服务”监察投诉登记反映;

通过扫描“我的工资”二维码反映欠薪线索。